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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保一總隊前分隊長簡廷恩去年考上司法官,以個人生涯規畫辭職,卻被發現曾以帶職帶薪全時到警大研究所進修,因此未達六年的法定服務年限;保一總隊要求他賠償俸給八十二萬多元,簡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仍被駁回。

警界人士表示,過去也有類似簡廷恩轉換跑道卻因為念研究所未達服務年限的案例,一開始當事人無法接受,後來在了解相關規定後,多選擇認賠。

警大六十六期行政系畢業的簡廷恩,九十年七月畢業後即分發到保一總隊,並在九十三年八月到九十五年六月到警大法律學研究所以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簡在去年考上司法官,六月間打報告從九月五日辭職,準備受訓成為司法官,由保一總隊核准生效。

然而保一總隊發現,警大規定服務需滿六年,簡前往法律研究所進修後,應回原服務機關的法定服務期間為實際進修期間的兩倍,也就是要一千兩百九十二天,所以應服務的日子為三千四百八十二日,扣除實際服務天數,仍少了八百五十九日。保一、公務員保訓會因此核定他未達服務年限,應賠償八十二萬一千四百多元,簡不服,提出復審,被保訓會駁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使得簡員還未成為司法官就必須先面對司法審理。

簡員認為他並不是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稱選送全時進修的人員,指保一總隊對他無請求權,加上他在寒暑假均回去上班,也被以公假方式指派協助教授辦理警政署相關研究案,這些都不應被列入計算。

法官審理後,把簡員任職服務、甚至是到警官預官班的天數全都重新計算,但認為簡員所提的主張都不可採,認定保一總隊按簡員未履行義務的期間比例,要求其賠償,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引用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1011/4/30am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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