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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顏清標與現任台中市議長張清堂兩人,十多年前在擔任台中縣議會正、副議長期間,涉嫌挪用公款喝花酒,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今天審理終結,顏清標與張清堂兩人同樣觸犯利用職務不當詐取財物,都被判處三年半徒刑。顏清標得知消息後,隨即發表聲明回應表示,以遺憾心情尊重司法,但全案絕非「貪污」行為,他決定上訴並參選到底。

台中高分院判決文中指出,現任立委顏清標與台中市議長張清堂兩人,被控涉嫌在民國八十八與八十九年間,連續前往金錢豹等系列酒店消費,花費高達一千八百多萬元,事後再向台中縣議會核銷請款,經檢調單位調查後,全案依貪瀆等罪嫌提起公訴,全案經纏訟十多年,事發後顏清標等人也自動交回核銷之款項,依然被台中高分院判處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兩人更三審有罪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重新審查後,在二十號審理終結,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表示,其中顏清標與張清堂兩人部分,同樣依利用職務不當詐取財物之罪責,都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 顏清標中午以書面發表聲明表示,以遺憾的心情尊重司法,決定上訴並參選立委到底,判決並不影響他參選。 顏清標認為,民意機關首長交際費用,在精神上與「首長特別費」性質雷同,也是「歷史共業」的一部分,「首長特別費」已除罪化,他並未將公款放入私人口袋,也沒有任何不法意圖,也已將款項全數繳回全案嚴格來說,只是「使用不當」,絕非「貪污」,希望還他公道。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0/1/2z1s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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